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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发表于2016-03-23|法规原文|税法•营改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6-02-26|法规原文|食品监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毕井泉 2016年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6-01-29|法规原文|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年02月04日 来源:科技部 国科发火〔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 ...
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发表于2015-12-30|法规原文|已废止•招股说明书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15]32号 2015-12-30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2月30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 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 ...
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发表于2015-10-12|法规原文|已废止•非经常性损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5-10-12 来源: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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