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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6-28|法规原文|已废止•投资者适当性•债权融资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6-28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发布。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评估、报备合格投资者,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的存量合格投资者的调整工作,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或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申请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债 ...
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
发表于2017-06-02|法规原文|创投基金
¶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 ¶近期,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提到关于创业投资基金作为首发企业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在锁定期方面提出了处理原则,请问“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哪些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政策是对专注于早期投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的特别安排。发行监管问答提到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一、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7-05-27|法规原文|上交所•减持细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发[2017]24号 2017-05-27 各上市公司: 近期,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根据该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本所对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 ...
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7-05-27|法规原文|已废止•深交所•减持细则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5-27 各市场参与人: 近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根据该规定和相关法律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上市公司加强《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请各会员单位加强《实施细则》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并按照本细则及本所相关要求,做好各项技术、业 ...
废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发表于2017-05-26|法规原文|已废止•股份减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5月26日 附件:《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pdf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答记者问 来源:证监会时间:2017-05-27 ¶一、问:此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的背景是什么? 答: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对于稳定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内的一套规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的规则体系,确立了以锁定期安排和后续减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为基础的减持制度。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现行减持制度在稳定市场秩序,引导上市公司股东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减持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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