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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发表于2018-08-31|法规原文|个人所得税•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8-15|法规原文|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
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表于2018-07-03|法规原文|已废止•并购重组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18]24号 2018-07-03 现公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3日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第五条修改为:“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40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11名。并购重组委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 三、第六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设立并购重组委遴选委员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人选向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第七条修改为:“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五、第八条修改为:“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发表于2018-06-27|法规原文|廉洁从业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18]22号 2018-06-27 现公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6月27日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建设要求,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切实增强廉洁从业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禁止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 二、证券公司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根据法规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全面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第三方应有的资质条件及遴选流程,同时严格履行背景调查、合同审查、费用审批等流程,强化对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行为的管控 ...
废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6-15|法规原文|已废止•再融资•IPO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8年6月15日 附件:《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pdf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存托凭证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履行本办法中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内发行与承销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中关于发行与承销股票的相关规定,但本办法对存托凭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第四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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