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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发表于2019-05-31|法规原文|科创板•已废止•IPO
¶关于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证协发[2019]149号 2019-05-31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9年5月31日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
发表于2019-05-10|法规原文|深交所•并购重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相关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方(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依照《重组办法》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事宜,应当遵守《重组办法》《26号准则》《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和本指引等规定。 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吸收合并等其他资产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 ...
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发表于2019-04-30|法规原文|科创板•已废止•IPO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5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相关条文修改如下: 一、在第4.2.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二、第4.3.5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采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表决权。” 三、在第4.3.1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4.3.17条:“上 ...
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表于2019-04-30|法规原文|上交所•已废止•再融资•IPO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5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相关条文修改如下: 一、在第3.1.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二、在第8.2.1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三、在第11.9.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表于2019-04-30|法规原文|已废止•深交所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深证上〔2019〕24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夯实制度基础,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一、《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各增加一条,分别作为第3.1.13条和第3.1.18条:“上市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上市规则》第8.2.1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8.2.1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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