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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交所
发表于2019-08-30|法规原文|可转债•非上市公众公司
¶关于发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交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证发[2019]89号 2019-08-30 各市场参与人: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助力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22日发布实施的《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上证发〔2017〕5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
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深交所
发表于2019-08-30|法规原文|深交所•再融资•可转债•债券
¶关于发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交所 深证上[2019]524号 2019-08-30 各市场参与人: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助力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费用收取标准按照公司债券执行。 二、《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7年9月22日发布的《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8月30日 ¶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司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业务行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
废止-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发表于2019-08-23|法规原文|科创板•已废止•并购重组
¶【第19号公告】《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9号 现公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8月23日 附件:《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pdf ¶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时间:2019-08-23来源: 为落实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并购重组注册制试点改革要求,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制度,规范科创公司并购重组行为,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突出科创板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对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发行定价机制、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并购重组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特别规定》明确,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注册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证监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对科创公司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注册制的实施,将有效提升科创公司并购重组效率。 证监会将继续深化并购重组 ...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发表于2019-07-26|法规原文|经营者集中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2018年9月29日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订了相关指导意见,供经营者参考。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20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申报标准,是指《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下列标准: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 ...
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
发表于2019-06-06|法规原文|债权融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扶贫票据
¶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及《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信息披露表》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13号 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政策精神,坚决落实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精准扶贫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精准扶贫的相关工作要求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及《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信息披露表》,经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5月3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1.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 2.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信息披露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9年6月6日 ¶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作用,动员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精准扶贫工作,规范非金融企业发行扶贫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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