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4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管理需求,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具备良好的短期偿债能力。试点期间,短期公司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且试点范围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适用本所公司债券优化融资监管安排,且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或最近一年末的速动比率大于1;
(二)综合实力较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证券公司;
(三)经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试点开展情况,本所适时调整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试点范围。
二、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及以下,具体期限由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三、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可以单独编制申请文件并单独申报,也可与其他期限的一般公司债券编制统一申请文件并统一进行申报。
公开发行短期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0〕42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管理需求,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是指依照《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公开发行的、期限为1年及以下的公司债券,具体期限由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二、试点期间,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短期偿债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适用本所公司债券优化审核程序要求,且最近三年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或最近一年末的速动比率大于1;
(二)综合实力较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证券公司;
(三)经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根据试点开展情况,本所将适时调整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试点范围。
三、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可以单独编制 ...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筒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参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筒称《科创板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规则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筒称“协会”)对开展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承销工作的承销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路演推介
第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对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股票进行路演推介。
采用询价方式、直接定价和竞价方式发行的,应当采用互联网等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询价发行时,还可以采用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向经协会注册、符合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以下筒称“网下投资者”)进行 ...
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20]40号 2020-04-30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重要意义
基础设施REITs是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特点,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短期看有利于广泛筹集项目资本金,降低债务风险,是稳投资、补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长期看有利于完善储蓄转化投资机制,降低 ...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20]54号 2020-08-06
现公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6日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设立、运作等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基础设施基金,是指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
(一)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二)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以下统称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
(四)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 。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础设施基金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