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4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有关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规定,明确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相关事项、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续监管规定,结合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估值调整协议中优先权利的处理
红筹企业向PE、VC等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股份或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优先股),发行人和投资人应当约定并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并于上市前终止优先权利、转换为普通股。投资人按照其取得优先股的时点适用相应的锁定期要求。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优先股的入股和权利约定情况、转股安排及股东权利变化情况,转股对发行人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及财务报表等的影响,股份锁定安排和承诺等,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应当对优先股投资人入股的背景及相关权利约定进行核查,并就转股安排和转股前后股东权利的变化,转股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相关承诺及股份 ...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9号
现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3日
附件1: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 .pdf
附件2:《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立法说明.pdf
¶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0-06-03 来源:证监会
为建立转板上市机制,规范转板上市行为,统筹协调不同上市路径的制度规则,做好监管衔接,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建立转板上市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丰富挂牌公司上市路径,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上升通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我会通过官网、微信、微博等渠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深证上〔2020〕45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 28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5月26日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
附件1: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pdf
附件2:《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立法说明.pdf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0-05-29 来源:证监会
为落实新《证券法》有关要求,支持证券公司充实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二是为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等其他债券品种预留空间。
三是统一法规适用。将规定中机构投资者定义统一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将次级债券销售相关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