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20〕5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 ...
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发〔2020〕5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
废止-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171号令】《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71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5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0年7月3日
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pdf
附件2:《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立法说明.pdf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立法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证监会总结监管经验、吸收借鉴成熟市场做法,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现实情况起草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建立科创板再融资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支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
(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企业可以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优化定向投资人管理机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第三条 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负责接收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及拟披露信息的齐备性进行核对。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不对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 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为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 ...
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再融资简易程序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再融资简易程序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6-19
深证上〔2020〕541号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
为充分发挥再融资简易程序制度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适用再融资简易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仔细阅读《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再融资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则,认真核对是否存在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确保符合规则要求。
二、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含发布当日)已发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其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就《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定。已履行前述程序且不存在《再融资审核规则》第三十三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