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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发表于2020-07-24|法规原文|深交所•协议转让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0-07-24 各上市公司、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修订)》(深证上〔2016〕76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7月24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明晰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转让双方依据依法订立的协议,申请转让本所上 ...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发表于2020-07-24|法规原文|证券业务备案
¶证监会公告[2020]52号 2020-07-24 现公布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2020年7月24日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 ...
废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发表于2020-07-22|法规原文|已废止•新三板•精选层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46号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7月22日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pdf ¶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及五项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格式准则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0-07-22 来源:证监会 按照会党委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五项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格式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定《监管指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从新三板市场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合精选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制度; 二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精选层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强化,为加强精选层公司行政监管,结合市场分层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制度基础; 三是借鉴上市公司监管经验,针对精选层公司构建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三点一线”的工作机制, ...
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5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发表于2020-07-13|法规原文|科创板•已废止•再融资•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5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20]39号 2020-07-03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5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7月3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5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71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补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发表于2020-07-10|法规原文|IPO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43号 现公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pdf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或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招股说明书,应充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1个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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