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注册发行业务问答(一)
¶企业债券注册发行业务问答(一)
企业债券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注册制。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债券申报审核工作的服务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受理审核机构结合市场关切的业务问题,共同编制了《企业债券注册发行业务问答》,现将第一期公布如下,供各市场成员参考。
本业务问答后续将不定期更新,敬请关注。
¶申报要点
¶1、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发行企业债券?
答: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申报发行企业债券。
¶2、优质企业债券对于债券募投项目有何具体要求?
答:为落实注册制改革精神,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债券资金可用于房屋、园区建设等工程、基建类项目,以及生产设备购置,生产线升级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允许债券资金用于无形资产项目的研发、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项目的购置。对于项目尚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决算的,允许债券资金置换前期已用于项目的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3、企业债券施行注册制后,对发行人的高利融资如何认定?
答:不考察发行人高利融资占比指标,发行人需单独出具有息负债明细表。
¶4、企业债券用于项目的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如何规定?
答: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
¶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的公告
股转公司 2020-08-14
为了完善市场自律监管救济安排,保障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2019年6月1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现予发布,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有关决定,其复核申请期限按照原细则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14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工作,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复核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工作程序等,适用本细则。
申请人对全国股转公 ...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
为加快推进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推进县城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卫生设施提级扩能、市政公用设施提挡升级、 产业培育设施提质增效,适应农民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业安家需 求,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根 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2020年08月11日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由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831号)、 市场化自主经营、具有稳定持续经营性现金流的单体项目或综合性项目。适用范围为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内的,兼顾镇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 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的项目。主要支持以下领域:
(一)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支持区位布局合理、要素集聚度高的产业平台(主要是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内的产业园区、各省份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内的特色小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智能标准生产设施、技术研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我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试点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一)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决策部署的有效政策工具,是投融资机制的重大创新,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广泛调动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各地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协调,按要求稳妥推进试点项目申报工作。
(二)基础设施项目手续依法合规是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是衡量试点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标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促进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推动形成良性投资循环, ...
废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
为了准确理解与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现就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投资、联合保荐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证券公司保荐和投资
发行人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前后,保荐机构或者控股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及前述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均可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二、关于联合保荐
综合考虑市场发展情况和注册制推进安排,发行人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指“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即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根据新三板改革的有关安排,并考虑保荐机构为挂牌公司提供做市服务,发行人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适用上述标准。
¶证监会发布《&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