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2020-11-27
上证发〔2020〕8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6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上证发〔2016〕13号)同步废止。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
¶第一章 总则
1.1【宗旨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品种)发行上市申请相关业务行为,便利发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
上证发〔2020〕8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深入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提高自律监管效能,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交所就发布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指引答记者问
2020年11月24日,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以下简称《指引》)。这是上交所继信息披露直通车、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刨根问底”式监管之后,总结监管实践经验,主动适应市场需要,在监管方式上作出的又一次提升优化。上交所将以分类监管为重要抓手,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认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提高监管透明度,我会对涉及资本市场执行会计准则的监管问答和其他指导性意见进行了系统梳理整合,并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形式发布,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同步废止。现就《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切实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尤其是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是注册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关键在于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对会计准则的统一有效执行。近年来我会以会计监管问答、会计案例汇编、会计监管协调会会议纪要等形式,及时有效明确资本市场执行会计准则的监管口径随着注册制等相关改革的推进,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发文形式和提高监管透明度,我会对以往发布的会计监管问答等进行系统梳理整合,统一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形式发布。
¶二、功能定位与主要内容
会计类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是资本市场具体交易事项执行会计准则的监管意见和口径。具体的会计类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在内容上包括三个部分:交易事项背景及具体的会计问题、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问题 ...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库〔202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称地方债)发行机制,保障地方债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
(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积极推动地方债市场发展。
(二)地方债采用招标或承销方式发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承销团成员的沟通,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最高投标比例、单一标位投标比例等技术参数。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 ...
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
¶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
深证会〔2020〕57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防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一)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临时停牌至14:57。
二、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复牌集合竞价。
四、本所可以视可转换公司债券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阈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五、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日起施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本所于2020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对可转换公司债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