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
上交所 上证发[2020]95号 2020-12-18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的挂牌转让、转股、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详见附件),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含科创板上市公司) 发行的定向可转债相关业务。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 ...
企业债券注册发行业务问答(二)
¶企业债券注册发行业务问答(二)
2020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出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市场反响热烈。为回应市场关注,进一步提升企业债券服务工作水平,我们编制了第二期《企业债券注册发行业务问答》,内容包括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及受理、审核、发行前备案相关政策,现公布如下,供各市场成员参考。
本业务问答后续将不定期更新,敬请关注。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
¶1、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指引中明确适用范围为“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内的,兼顾镇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的项目”,省级、地市级等非县域范围的发行人是否可申报该专项债?
答:该适用范围限定的是项目,而非发行主体。支持省、市、县(区)各级发行主体申报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指引支持领域范围和上述适用范围的项目。
¶2、直辖市下辖县域内的项目是否属于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的支持范围?
答:直辖市下辖县域内符合指引支持领域范围的项目可以作为募投项目。
¶3、是否支持2015年以前“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地级及以 ...
已废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公告
股转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20]897号 2020-12-11
为规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明确主办券商职责边界,进一步压实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责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9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11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 ...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基于客户销售额的可变对价(2020-12-11)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电力能源节约设备。甲公司向乙公司仅提供设备购置安装,不参与乙公司电力能源供应的运营和管理,不提供其他服务,但是需要根据法定要求提供质量保证,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在设备安装完成投入运营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固定价款,总金额为5000万元(等于甲公司对于设备生产安装的实际成本),5000万元固定价款付清后,设备所有权移交给乙公司。在设备投入运营后的4年内,乙公司于每年结束后,按电力能源实际节约费用的20%支付给甲公司。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本例中,该合同的对价金额由两部分组成,即5000万元的固定价格以及在4年内按乙公司电力能源实际节约费用的20%计算的可变对价。对于固定价格,甲公司应当将5000万元直接计入交易价格。对于可变对价,甲公司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该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准则规定的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为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2020〕33号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债券市场风险防控相关指示精神,健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机制,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及相关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前期施行的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和整合,制定形成《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经2020年10月16日交易商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0年12月10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