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2024年修订)
¶上交所就正式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项业务规则答记者问
法规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202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202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关注事项(试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2024年4月30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项配套业务规则。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规则制定修订的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本次发布业务规则的总体情况。
答:上交所本次修订发布了9项业务规则,包括已公开征求意见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5项主要业务规则,以及4项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具体包括3类:一是6项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分别是《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及《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现场督导指引》。二是1项发行承销类规则,即《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关注事项指引》。三是2项持续监管类规则,即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此外,上交所正在制定修订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的其他业务规则,将尽快向市场发布。
二、前期上交所就《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2024年4月12日至4月19日,上交所通过官方网站、邮件、召开座谈会等渠道和方式,就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总的看,市场各方对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加紧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规则给予了积极评价。普遍认为,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体现了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及时回应了市场较为关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各项制度改进符合当前资本市场发展阶段、企业发展状况,有助于处理好投融资、一二级市场、入口与出口等均衡关系,有助于加快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规则体系。
征求意见期间,上交所共收到各类市场主体反馈的意见建议100余条。上交所高度重视,逐一认真研究,共采纳意见建议近40条,主要涉及完善发行人股东责任、加强发行上市审核自律监管、细化中介机构核查方式、强化上市公司退市风险警示、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设置分红指标等。对市场主体意见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的,将进一步研究论证。对其他意见建议,我们后续将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做好规则解释说明,抓好规则落实。
三、本次修订《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有何考虑?
答:为了更好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强化科创属性要求,进一步凸显科创板“硬科技”特色,近期中国证监会修订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交所同步修订了《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一是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强化衡量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长性的关键指标。将“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由“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将“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调整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将“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调整为“达到25%”。例外条款中“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同步增加发明专利“能够产业化”的要求。
二是聚焦促进科技创新需要,压实保荐机构推荐责任。要求保荐机构应当顺应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立足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推荐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研成果转化运用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强成长性的“硬科技”企业申报科创板。
四、《申请文件受理指引》作了哪些修订?
答:新“国九条”明确指出,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上交所对《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作了修订,新增发行上市负面清单,明确相关申报文件要求。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是否存在口碑声誉的重大负面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突击“清仓式”分红等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将核查意见纳入申报文件范围。
前述“突击‘清仓式’分红”的标准是: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或者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50%且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同时募集资金中补流和还贷合计比例高于20%。
五、为了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本次修订《现场督导指引》作了哪些安排?
答:现场督导作为发行上市书面审核的延伸和补充,在压实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申报即担责”,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上交所对《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进行了修订,重点聚焦以下3个方面。
一是明确“一督到底”原则。为强化严监管警示震慑,明确发行人撤回申请或保荐人撤销保荐不影响督导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本所依规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是拓宽现场督导覆盖面。增加“随机抽取”的现场督导方式,根据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随机抽取已受理项目,对保荐人启动现场督导。明确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至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前,发生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本所可以按照需要启动现场督导。
三是强化现场督导中的自律监管。加强对违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自律惩戒,督促其更好履行核查把关责任,明确了从重处理情形,强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拒绝、阻碍、逃避本所现场督导,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资料的,本所可以给予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六、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是投资者参与询价活动的重要参考。为了提升研究报告质量,《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关注事项指引》作了哪些安排?
答:为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提高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质量,为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提供更加客观审慎的估值参考,上交所新制定了《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关注事项(试行)》。
一是明确撰写关注事项。重点围绕基本面分析、盈利预测、估值分析及结论、风险提示等内容,特别是对存在估值结论对应市盈率、每股价格、超额募集资金处于较高水平等市场关注情形的,明确针对性分析和充分性论证要求。
二是强化自律监管。旨在强化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事后监管和中介机构声誉约束,通过对报告撰写质量开展事后回溯和分类评价管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七、请简要介绍《股票上市规则》设置分红不达标强约束措施的情况?
答:本次规则修订引入现金分红不达标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措施,目的在于以更强的约束督促公司回报投资者。与“退市风险警示”(*ST)不同,上市公司不会仅因为分红不达标而被退市。
分红不达标实施ST情形,针对的是最近一年盈利且母公司报表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对过去三年的分红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当三年累计的分红比例和分红金额均不满足要求时(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公司将会被实施ST。回购注销金额纳入前述现金分红金额。指标设计兼顾了投资者回报诉求和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公司可以在三年的评估期内根据公司盈利和现金流情况自主制定分红计划。此外,规则充分考虑了科创板企业研发投入大等情况,作了差异化安排。
本次设置具体指标时,综合考虑了未分配利润、盈利情况等影响上市公司分红的各种因素,预计不会有大量公司因现金分红不达标被实施ST。以2022年度数据测算,沪市涉及公司数量约为30家。该规则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2年度至2024年度,所涉及的公司仍有时间改善公司分红情况。规则正式实施后,将会推动更多公司真金白银回报投资者。
八、上交所对下一步退市新规实施有何安排?
答: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对优化完善退市制度提出了宝贵意见建议,包括完善退市指标设置、加大重大违法打击力度、优化规则实施安排、强化退市中投资者保护等。总体来看,当前各方面在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上已经形成共识,具体到退市指标设计上则有不同的考量。在规则起草过程中,上交所对各方面可能关注的焦点已经有所考虑并作了充分论证。结合市场反馈意见,这里对规则制定和后续执行作进一步说明:
一是精准出清,稳妥推进。财务类退市情形中收紧营业收入指标,已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板块差异;调整主板市值类退市指标,充分评估了市场当前的情况;修订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体现了科学设置、严打造假导向。从总体影响评估来看,本次退市规则修订整体靶向精准,瞄准“空壳僵尸”和“害群之马”,体现“应退尽退”,突出上市公司的质量和价值,并非针对“小盘股”。同时,规则实施设置了新老划断安排,确保平稳过渡,从严打击连续多年造假的公司和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不予整改的公司,明确退市风险公司的投资者预期,强化风险揭示。
二是加大力度,依法从严。本次退市规则修订,重点打击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重大违法退市,目前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立体式的退市情形。本次修订在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造假规避财务类退市以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等情形基础上,收紧2年造假情形,新增1年严重造假、3年连续造假情形,科学设置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另外,本次对于内控失效、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公司也将严格实施退市。特别是多次占用拒不整改、整改后再次占用的,将予以坚决出清。
三是严格追责,加强救济。持续推动强化责任追究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一方面,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退市公司,坚决采取纪律处分,推动加强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另一方面,加强退市风险公司的风险揭示,存在虚假记载等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的,推动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后续,上交所将切实担负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好退市决策、信息披露监督、交易监控等重要职责,加大退市监管力度,推动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
九、上交所后续在加强重组监管、削减“壳”资源价值方面有何具体措施?
答: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有力工具。新“国九条”强调,要加大并购重组改革力度,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现金、定向可转债等工具实施并购重组。
为避免本应出清的“空壳僵尸”“害群之马”借“忽悠式”重组、“三高”并购、盲目跨界收购等配合大股东套现离场、规避退市、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新“国九条”明确要求加强并购重组监管,进一步削减“壳”资源价值,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要求严格监管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下一步,上交所将对“壳”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精细化监管,从严监管因缺乏持续经营能力进而触及收入利润指标被“退市风险警示”(ST)的公司、濒临交易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严防违规“保壳”“炒壳”;对其他ST、ST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高现场检查覆盖面,切实把好标的资产质量关。
在加强“壳”公司重组监管的同时,完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适当提高并购标的估值包容性、鼓励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等政策举措已相继落地,并购重组市场政策环境持续优化。为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效并购优质资产,对于优质大市值上市公司实施重组的,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快速审核,充分发挥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功能。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规范的重组交易,推动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升投资价值。
十、上交所对新的规则实施时间作了哪些安排?
答:为了确保新制定修订规则平稳实施,按照规则规范的事项特点并参考市场意见建议,上交所将作如下安排:
一是审核类规则,将自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首发项目,适用原审核类规则的规定;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首发项目,应当符合新的主板上市条件、科创属性要求。
二是承销类规则,将自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主承销商等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机构应当按照《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关注事项指引》的要求,撰写和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三是持续监管类规则,将自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最大程度实现分红、退市等新规平稳落地,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上交所在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发布通知中针对分红、退市(包括4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实施时间作了具体安排,提请广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注和知悉。
十一、除了制定修订业务规则外,上交所贯彻落实新“国九条”还有何举措?
答:新“国九条”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战略性举措,对于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有重大意义。下一步,上交所将始终坚守资本市场的政治性、人民性,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这一总目标,深刻领会资本市场新“国九条”的精神实质,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一是不折不扣抓好制度落地执行。加强制度建设、系统完善各项业务规则,是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的基础一步。目前,上交所正在严格对照新“国九条”和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制定实施交易所层面贯彻落实方案,明确施工图、进度表,确保各项部署和要求尽快落到底见实效。
二是突出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主线。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落实“五大监管”理念,扎实做好一线监管各项工作。着力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完善风险监测应对处置政策工具箱。发挥好上交所大盘蓝筹集聚、硬科技领先、多品种支撑和精准化服务的优势,推动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是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一线监管铁军。把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和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结合起来,坚持刀刃向内,强化各业务链条公权力监督,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强化干部员工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2024年修订)
上证发〔2024〕5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上证发〔2023〕4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发行人、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向本所科创板转板(以下简称转板)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应当通过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向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一致。相关申请文件应当由两名保荐代表人或者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每名保荐代表人可以在沪深主板和科创板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仅可以在沪深主板和科创板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
(一)最近三年内有过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二)最近三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申报项目时,保荐人应当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其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存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作出说明与承诺。
¶第四条
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适用简易程序的,本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条
保荐人应当对照下列负面清单,重点核查以下事项,审慎发表核查意见,并提交专项核查报告:
(一)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关于口碑声誉[1]的重大负面情形。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的情形;是否存在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50%且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同时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超过20%的情形。
(三)可能引起重大负面舆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发出补正通知,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一)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文件目录不相符;
(二)申请文件目录中的文件名称与文件本身内容不相符;
(三)不适用申请文件目录情况的说明与提交的申请文件不一致;
(四)申请文件无法打开或者读取;
(五)文档字体排版等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
(六)申请文件签字处缺少本人亲笔签字,或者签字不清晰;
(七)申请文件盖章处未加盖公章,印章不清晰,或者公章上的名称与应盖章机构的名称不一致;
(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加盖总所公章;
(九)相关文件因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印件的,未由律师提供鉴证意见;
(十)招股说明书、转板报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表未在六个月有效期内;
(十一)本所认定应当补正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文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补正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认可的,可适当延期。
¶第七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补正申请文件的,本所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完成全部补正要求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本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要求撤回申请或者撤销保荐的,应当提交撤回申请文件并说明撤回理由。
¶第九条
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本所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出具受理通知。
受理当日,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转板公司应当根据发行上市类型,在本所网站预先披露下列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中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标的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等文件;
(四)转板申请文件中的转板报告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自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发行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转板相关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对申请文件进行更改。
¶第十条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于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所规定的途径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报送工作底稿,保荐人还应当同时报送验证版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或者转板报告书,供监管备查。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适用简易程序的,保荐人应当于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作底稿和验证版募集说明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一)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次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于转板公司转板的,转板公司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回购等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所受理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的申请文件,并不表明申请文件符合法定要求,也不表明本所同意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的申请。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上证发〔2023〕4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少数)口碑声誉的内容包括:
(一)违法违规情形
1.辅导对象及关键少数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的情况;
2.辅导对象及关键少数曾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3.辅导对象及关键少数曾因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4.辅导对象及关键少数被证券交易场所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5.关键少数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况。
(二)背信失信情况
1.关键少数目前或者曾经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普通员工、债权人、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相关政府部门等对辅导对象及关键少数重大负面评价的情况。
(三)潜在风险
1.实际控制人存在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重大债务、重大对外担保,并可能难以正常履约;
2.实际控制人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负面舆情的情形。
(四)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辅导对象及关键少数存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