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行为,支持其依法合规增持股份,我会拟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sb@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7日。

中国证监会

2024年4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的;

(六)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上市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并说明是否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或者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