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的起草说明

关于《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公募REITs基础制度,健全市场功能,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于2023年3月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3〕17号),其中提出研究支持公募REITs试点资产类型拓展至消费基础设施。

10月20日,证监会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进行适应性修订,将公募REITs试点资产类型拓展至消费基础设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9月8日至10月8日,证监会就《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决定》认可度较高,同时提出了个别文字修改意见。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吸收了合理意见,结合公募REITs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清洁能源资产类型做了补充列举。

此次修订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相关表述“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污染治理、信息网络、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修改为“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农贸市场等消费基础设施,污染治理、信息网络、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清洁能源等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的其他基础设施”。